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領導、服務、負責之自治能力。依本校組織章程第三十八條及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本為準則,創資訊管理系(所)學會。
第 二 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校資訊管理系(所)學會,本準則未規定之事項,應悉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
第二章 系(所)學會之成立
第 四 條 本系(所)學會名稱明訂為“資管系(所)學會”。英文名稱為“Information Management Department”,縮寫為”IM“。在此章程內以”本系(所)學會“為代稱。
第 五 條 本系(所)學會為服務全系(所)之同學,維持本系(所)應有之特色,監督本系(所)之運作以及建立同學與本系(所)之溝通管道,聯絡系(所)上師生感情,以促進同學和學長姊、學弟妹之間的情誼。學術交流探討,擴展全系(所)專業領域,展現學生應有的朝氣,發揚系(所)譽為宗旨。
第 六 條 經由本校資管系(所)學生發起成立。
第 七 條 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組織及活動輔導準則,學生自治團體於成立時,應召開籌備會議。籌備會議應擬定自治團體章程草案及徵求會員辦法。
第三章 系(所)學會之會員及組織
第 九 條 凡本校資管系(所)學生皆為系(所)學會之系員,已繳交系費者為系(所)學會之系會員。本系(所)學會之幹部以本校在學學生,且為資管系(所)學生為限,並應依此章程之規定享權利、盡義務參與本學會所舉辦之各項權利,系會員享有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系員享有被選舉權,列席代表會,聽取幹部工作報告,對本學會會務提供意見。
第 十 條 本系(所)學會之系會員之表決權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 十一條 本系(所)學會會員如經本校退學、開除、轉系(所),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辦理休學之會員暫停其會員資格,待其復學後,自動恢復其資格。
第 十二條 已畢業之會員即為當然會友,其當然系會員資格即消失。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 十四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立法及監察機構。
第 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章程。
(二)議決本會會費金額之決定。
(三)組成選務小組。(參考附則)
第 十六條 會代表產生以各班班代為當然代表,所共同組成,連選得連任。
第 十七條 大會設主席一人,司儀一人,主持會議之進行,於每次召開時由出席代表互選之。
第 十八條 大會於每學期開始後及結束前兩週內各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之。
第 十九條 任一會員代表亦可視需要另行召開會議。
第二十 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班上派代表代理之。
第五章 系(所)學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 本系(所)學會之正系(所)學會負責人由大學部一、二年級班級提名人選(至少二名),與本系(所)學會之副系(所)學會負責人應由大學部一、二年級班級提名人選(一組一名),此外,大學部正副會長提名人員必須搭檔參選,並由全體系會員選舉之。依法當選之正系(所)學會長(一名)、副系學會長(一名),如未經學校校方核准,不得中途改選。本學會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由副負責人代理,擇期另行改選。
第二十三條 本系(所)學會之幹部,由系(所)會長聘請活動部長、活動部企劃組長、活動部體籌組長、公關組長、美宣組長、總務部長、總務部出納組長、總務部會計組長、網路組長、文書部長、器材組長、執行秘書、學研組,其餘下屬幹部視由本系(所)學學會之需要,由各組組長予以延攬之。各屆幹部之增減,應由當屆正、副系(所)學會長負責人規劃接任時提出。
下列為本系(所)學會之幹部,其職權如下:
一、系(所)學會長:對內負責本會會務之決定、執行及協調督導幹部推動工作,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與幹部會議召集人。
二、副系(所)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因故不克參加會議,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三、活動部長:負責管理與監督企劃組與體籌組之進度。
四、活動部企劃組長:負責各項活動之策劃與執行,並於活動結束後,整理活動資料及記錄送交文宣組建檔保存。
五、活動部體籌組長:負責活動佈置整理、活動器材之看管、製作畢業光碟。
六、活動部外勤組長:負責場地探勘、籌措道具等項目。
七、攝影部長:負責活動中及活動前後之照片記錄及錄影記錄。
八、公關組長:負責本系(所)學會發通知或邀請函,及接洽校外廠商,並增進本會形象及公共關係之擴展。
九、美宣組長:負責海報、系(所)信封製作及活動宣傳,美宣器材的保管,系(所)學會辦公室之佈置,發送通告,輔助系(所)刊、系(所)網美工,支援各組美工。
十、總務部長:負責審核會計與出納。
十一、總務部出納組長:負責預算、決算、出納、財務保管。
十二、總務部會計組長:負責本系(所)學會所辦的各項活動結束後壹週內,整理提報公佈活動或定期之收支明細表帳目。
十三、網路組長:負責蒐集各項資訊、建立及更新系(所)網頁與系(所)學會網頁,公告系(所)學會事務及活動資料剪輯。
十四、文書部長:負責各項議會活動之紀錄建檔保存,必要時支援美宣組。
十五、器材組長:負責管理系所學會的所有器材還有負責採購需要之物品
十六、執行秘書:負責協助系會長,並記錄相關事宜。
十七、系學會顧問:由研究所學生擔任,負責專業領域技術指導以及擔任系學會與研所的溝通橋樑。
第二十四條 本系(所)學會之正、副系(所)學會長負責人應具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並具服熱忱之條件者選任用之。
第二十五條 本系(所)學會之正、副系(所)學會長負責人在任期中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時,由幹部組成評議委員會,討論是否解職。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系(所)學會之系(所)會幹部,概為義務無薪給職。擔任本系(所)學會之正、副系(所)學會長負責人,不得同時擔任三個以上之自治團體幹部。
第二十七條 下列各項事務應經本系(所)學會決議,並由相關單位審核通過,方得生效。
一、章程變更。
二、負責人之選舉及罷免。
三、出納及會計職務之監督審核。
四、系(所)學會之幹部獎懲。
五、系(所)學會之解散。
第二十八條 本系(所)學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以本系(所)學會幹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之。每一幹部有一平等之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本系(所)學會有關負責人之罷免、處分及解散之決議,應有幹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作成之。
第三十 條 本系(所)學會幹部之決議違反法令、校規、公序良俗或章程者無效。
第六章 系(所)學會之團體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系(所)學會所舉辦之活動應符合本系(所)學會之宗旨,並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各組若計劃舉行各類型活動,需依本章程之規定於會議時提出企劃案,並於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三十四條 應活動之實際需求,得邀請校內各系(所)人員,或他校師生參與及策劃。
第三十五條 依本校規定學生自治團體除另有規定或經學校核准者外,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
第三十六條 依本校規定活動結束後,應於一週內填具活動報告表,送學生事務組備查。
第三十七條 本系(所)學會應校方學生自治團體活動之規定,對學校委辦之事項有接受之義務,經費則申請由學校負擔。
第七章 系(所)學會之會議
第三十八條 幹部會議由系(所)學會長召集之,本會議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之。新任幹部於接任後,應召開幹部會議,討論下屆活動及預算規劃,所有組長及以上幹部務必列席參加。
第三十九條 幹部會議由系(所)學會長或各級幹部發起,由系(所)學會長召集之。會議之召集應於集會前一週發出通告,並載明會議目的之事項,但緊急臨時會議,不受上述限制。
第四十 條 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七天內整理收錄歸檔。
第八章 系(所)學會之財物及經費之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系(所)學會之經費,由本系(所)學會自行籌措。各年度向新生系會員所收之生系(所)費,以上個學年幹部期末會議決議之金額為提案,經由會員代表大會為定案,研究所學生所繳會費,為大學部會員之二分之一金額。
第四十二條 本系(所)學會設置帳冊及財產清冊,依序詳實記錄財物及經費收支。大筆費用支出,至少需經由正、副系(所)學會長負責人一人以上及總務組一人以上核准後支出。
第四十四條 本系(所)學會會員因故休學、轉學(系)、退學者,以所繳之系會費退回未使用之部份,如於學期期中考後辦理休、轉(系)、退學,則當學期系會費則不予退回。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由本系(所)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並呈請系(所)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六條 學會正副會長選舉罷免法:
一、選舉:
²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本會會員合於章程第三章第九條規定皆可參選。
² 每年四月初由現任會長為召集人組成選務小組,各班會員代表為組員,負責選舉事宜。於五月底交接完畢,任期一年整。
² 選務小組之職權如下:
Ø 接受登記,公佈候選人名單,經公佈者方為合格候選人。
Ø 若無會員登記候選,由召集人提名,經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登記為候選人。
Ø 公佈選舉時間及地點,且安排候選人至各班發表政見。
Ø 主持投票,開票程序,且於開票次日公佈當選名單。
Ø 選票封存,呈系主任,工作始告完成。
² 會長,副會長搭配之限制由選務小組視情形開會決議,另行公告。
² 候選人當選方式依左項規定:
Ø 非同額競選時,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若票數相同時,再投票一次。
Ø 同額競選時,得票數須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始為當選。
二、罷免:
² 會長或副會長之罷免,由全體幹部六分之一以上提議,四分之一以上連署,發起人以書面報告罷免理由,交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二分之一以上之系會成員代表同意,始為通過成立。
² 正副會長就任未滿一個月,不得提出罷免案。
² 副系會長之補選應於副系會去職兩週內,由會長提名人選,
經由系會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決後得以上任。
² 會長去職後,依章程第十一條會長之職權(一)由副會長代理之,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公告之;若無人遞補,應由會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進行補選新會長事宜,新會長任期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為止。